• 嵊州公积金双职工最高可贷35万 单职工20万

    2014/11/6 14:36:43 1517 1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目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月工资额的12%,最低不低于5%。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账户虽然是自己的,却不能像我们日常的个人银行账户一样,能够随时存取。它是按月缴存,并只有当个人要买房、建房、租房等情况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提取。否则,就要等到退休后一次性提取。


    据了解,截至目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8830万元,缴存余额为133924万元;累计发放贷款7086户,贷款总额180803万元,目前贷款户数4680户,贷款余额为119246万元。


    目前嵊州市住房公积金最低起贷额为10万元,双职工缴存的最高可贷35万元,单职工缴存的最高可贷20万元。


    住房公积金归集篇


    单位缴存业务


    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第一种情况,缴存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作为单位开户;第二种情况,缴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暂由当地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缴,缴交额度控制在我市当年的缴交额度范围内。


    缴存金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按照绍兴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绍兴市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0380元。按此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5038元,最低为252元。缴存额中单位一半个人一半。


    具体计算公式


    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月缴额


    工资基数范围(2519元-20990元)


    缴存比例(5%-12%)


    对账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公积金中心结息后打印出利息单和对账单,用于单位和个人对账。缴存职工可凭公积金卡或本人身份证,通过公积金网站、12329服务热线或中心服务窗口查询对账。目前中心开通公积金对账短信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及时掌握账户信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篇


    20种情况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具备什么条件时,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这是缴存职工咨询较多的一个问题。对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因购、建住房提取,偿还房贷提取和其他条件提取三大类。其中,因购、建住房提取有6种情况,偿还房贷提取有3种情况,其他条件提取有11种情况。提取时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因购、建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须提供资料为


    1.购买商品房


    全额付清房款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全额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首付部分房款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具结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屋贷款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房改房


    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


    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拆翻建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评估重置价。


    6.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证明、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不大于工程评估价。


    办理以上提取业务,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须提供资料。


    7.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8.年偿还住房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原件)。


    9.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以上还贷提取业务,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资料。


    10.离、退休


    相关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相关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还须提供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13.出国、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


    工作调令(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提取人出具的承诺书。


    1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民政部门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17.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


    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的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18.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


    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9.租赁自住住房


    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0.在职期间被判刑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办理以上各项提取业务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盖章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父母、子女还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工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规定条件和提供相关资料。


      具备条件包括:


    1.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且具有本市户口(包括暂住证、居住证);


    2.按不低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地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正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6.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


    7.“二手房”贷款,贷款申请人须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相关信贷政策规定。


    相关资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资料: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婚姻证明;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资料: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婚姻证明;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须提供的资料:规划、土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身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未婚人员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丧偶后未再婚,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能贷多少公积金自己可以算一算


    到底能贷多少公积金?不妨参照计算公式自行估算一下。


    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或根据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分档确定。其中,“还贷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取契税完税价格、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房(地)产重置成本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评估价的50%。


    同时规定,贷款额度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


    贷款期限和首付比例有什么限定


    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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