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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区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嵊州搜房网 2014/10/29 15:43:16 点击[0] 评论[0] 来源:嵊州市规划局

[导读]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区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嵊州市市区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嵊州市市区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村民建房审批和建设行为,减少重复建设,节约集约土地,改善市区农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新型城市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市区村民建房是指三江、鹿山、剡湖、浦口街道和开发委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村民建房资格的农村村民建房。

二、市区村民建房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需要划分成严控村、控制村和一般村三种管理类型。村民建房管理类型划分以本规定明确的界线为准,界线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要严格按各自所处类型进行管理。

对由数个自然村组成且跨越界线的行政村,自然村总户数不低于50户的,按各自然村所处界线范围区域村民建房管理类型实施村民建房管理;自然村总户数低于50户的,原地不再进行任何村民建房行为,按就近、自主选择的原则,选择建房所在地的村民建房管理类型进行村民建房管理。

对村基被界线划分成两部分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现有住房翻建、扩建、改建等建设行为按各区块所处界线范围区域村民建房管理类型实施管理,但新建住房的可允许村民自主选择到相应区域实施。

三、严控村主要包括城市主要建成区、近期规划实施范围内的村和近期计划要实施整村改造的村及城市景观敏感地带和主要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村民居住区域。具体范围为:1.甬金高速、澄潭江、规划嵊新连接线、长乐江、罗小线、上三高速、黄泽江、浦南大道、嵊张公路、上三高速所围合的区域,包括东塘、荷花坪、戴望、雅致、下马、中央宅、小砩、三联、双燕、南田、上东潭、高南、桥南、合新、西湖、上杨、谢幕、莲塘、下中西、黄塘桥、东郭村等村;2.位于城市景观敏感地带的区域或临主要道路50米范围内部分,主要为嵊州大道(剡兴路)的禹溪村、八何洋村、阮庙新村、圳塍村,罗小线的里坂、白沙地、雅良村,嵊新大道的章村路村,嵊张公路前园村、东郭村,浦南大道东郭村、浦南村、棠头溪村、新建村,浦东大道竹前村、沈茹新村、浦东村等道路外侧50米范围(详见附图)。

对严控村的村民建房一律停止村民建房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落架大修等建设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一律采取公寓式集中安置,具体安置政策另行制订。

四、控制村为嵊政办[2010]41号文件批复的城市规划区“控规编制单元”范围内除以下区域的非严控行政村:1.0575-SZ-PK-12(浦口三期)控规编制单元区域;2.0575-SZ-CX-04(城西新区)控规编制单元规划纵六路以西区域;3.0575-SZ-PS-07(彭山台地)控规编制单元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具体村庄为:禹溪村、八何洋、李西村、马家村、三联村、江东村、新坂头村、新市村、双燕村、上东潭村、茶坊村、桥里村、章村路村、阮庙新村、圳塍村、缸山村、忠铨村、五合村、花田村、前园村、曹家洋村、东郭村、棠头溪村、沈茹新村、浦口村、浦东村、新建村、大屋村、上江村、多仁村、珠溪村、五莲村、竹前、蒋林头、东江(详见附图)。对控制村的村民建房审批:

1.一律停止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建房行为,控制存量建设用地上的新建、翻建等村民建房行为。

2.控制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村民建房,按“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审批,每个村实行一年一批制。

3.对沿城市道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12米以上)、城市控规中是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上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落架大修等村民建房行为。这部分村民可自愿选择按严控村相关村民建房政策落户到村民公寓内。

控制村内现有村民住宅都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无法通过拆违、拆除旧房等改造方式盘出存量建设用地的,报经政府同意后可按严控村相关村民建房政策落户到村民公寓内。

4.控制村内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应与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今后其所在区域进行城中村改造时,无条件同意按政府颁布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和安置政策执行。

5.村民建房的建设审批按照《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中明确村民建房许可流程进行审批,村民建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缴纳。

五、一般村的范围为市区范围内的非严控村和控制村。具体村庄为:碑山村、罗南村、沙园、后璋村、大湾村、里坂村、漩泽墅村、新大洋村、白沙地村、钱塘村、东大湾村、雅良村、方田山村、两湾新村、浦桥村、新坂头村、新市村、江夏村、上任村、上碧溪村、中碧溪村、双燕村、大鞍银村、三星村、王明堂、周家坂、浦南村、宕头村、四明村、东联村、东俞村、五莲村、珠溪村、故江村、屠家埠村(详见附图)。对一般村的村民建房审批:

1.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一户一宅”标准许可村民建房,一般村村民建房审批每个村实行一年一批制。

2.村民建房的建设审批按照《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村民建房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嵊政办〔2013〕140号)文件中明确村民建房许可流程进行审批,村民建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缴纳。

六、新建的村民建房应以多户联体式为主,严格控制两户联体式,禁止独立式,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有村庄规划的,可按村庄规划明确的宅基地面积审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其中隔层视为自然层),建筑后檐檐底高度不大于10米,前檐檐底高度不大于11米,正向间距不小于1:1.1。

翻建的村民建房应符合城市控规、日照间距(对前后方已建建筑超过三层的,按三层实际高度控制)等规划要求,且建筑层数最高不超过3层,后檐檐底高度不超过10米,前檐檐底高度不大于11米,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划要求的须经四邻签字同意;翻建宅基地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1.1倍,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村民建房审批实行先拆后批制度(待翻建、拆建、升层部分住房除外),对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其它建房应在审批前拆除,清理好场地内的垃圾,并拍照存档,在审批时将照片作为附件与其它资料一并上报。

七、积极鼓励控制村、一般村内的村民建房户自愿选择按严控村相关村民建房政策落户到村民公寓。非村民住宅的合法世居房不得翻建和落架大修,按原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享受同面积的严控村村民公寓政策。

八、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抄告城管执法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并做好签收记录。

九、村民建房审批后,在开工放样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在建设现场设置村民建房规划公告牌,标明许可的相关情况、建筑物示意图和建房管理责任人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因不按规定设置规划公告牌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房户自行负责。

十、村民建房审批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建房的跟踪管理工作,组织国土、规划、城管执法、村等单位成立村民建房工作组,定期跟踪管理村民建房全过程,在跟踪管理中发现未批先建或未按审批建设或未悬挂规划公告牌的,要及时制止建设行为,及时告知,限期整改或拆除。跟踪管理做到“建设现场必到、半月一次必查、发现违章必处”,并做好跟踪管理台帐记录,严格要求村民建房按图建造,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

十一、村民建房建设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跟踪管理记录交规划局存档备案,并督促办理相关产权证。

十二、市区已村转居且明确不享受村民建房待遇的住房严格按照市民自有住房进行管理。已实施整村改造的村或社区,不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

十三、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请示”的原则,报市政府明确处置意见。

十四、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村民建房的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间。市国土局应负责做好私人建房资格认定、土地农转用、供地和土地使用证办理等工作,规划局应负责做好村民住房规划许可等工作,城管执法局应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街道办应负责做好村民公寓建设、村民建房规划公告牌设置、跟踪管理、验收、违法建筑拆除等相关工作。

村民建房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一经查实,必须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视情况轻重,给予减少所在村村民建房审批指标,直至暂停所在村村民建房审批,待整改到位后再行审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政策做好村民建房工作,如有违法行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法律法规和其它政府文件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与附件村民建房管理类型界线图同时使用才有效。

十八、本规定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村民建房管理类型界线图


村民建房管理类型界线图

新闻来源:嵊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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