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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一租客受到了行政处罚,这件事房东和租客都要做

嵊州搜房网 2018/5/19 8:18:48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嵊州一租客受到了行政处罚,这件事房东和租客都要做

为更好的解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今天我们将继续解读部分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条例法规!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义务与法律责任

案例

2018年3月21日11时,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民警对嵊州市三江街道桥里村一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租客刘某未按规定登记居住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

处罚不是目的,希望广大流动人口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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