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你家属于哪一档?
嵊州搜房网 2020/8/1 13:17:51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嵊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你家属于哪一档?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需以政府名义出台该文件。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一)2019年8月修改、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中的要求。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有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制定文件程序说明
(一)一般程序
该文件2020年4月开始由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0年6月3日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网址链接为http://www.szzj.gov.cn/art/2020/6/3/art_1584416_45469468.html,共收到0条意见。
2020年6月16日,在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由嵊州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政局、统计局等参加的部门论证会。
2020年6月19日,在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由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政协)代表、村民代表等三十多人组成的听证会。
6月18日至19日由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意见。
(二)意见征求和反馈情况
在召开的乡镇街道座谈会、部门论证会、各方代表听证会中,各方积极参与对完善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但都不涉及文件的实质性问题,故只作了文字描述性修改。
四、政策要点
(一)征地区片数和范围
嵊州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区片数仍为2个。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
省政府 [2020]8号文件规定嵊州市为征地区片类别中的二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价为5.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60%执行。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适当提高省定最低价的基础上,参照现有不同区片的地价增幅确定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即:
Ⅰ区片为6.6万元/亩,Ⅱ区片为6.1万元/亩,Ⅲ区片为5.6万元/亩。
2、林地(含未利用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
(三)安置补助费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嵊政发[2018]26号)文件中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价中的比例,即土地补偿费为区片价的50%,安置补助费为区片价的50%,经多年的实践运作,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基本合理,易于接受。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40%。因此建议本轮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中,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作了相应调整。
说明:土地补偿费为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综合地价的60%。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2014年《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2014]69号)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考标准已经6年未更新,随着物价指数上升,补偿标准已经过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应予调整。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考标准见表。
五、适用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王锦超 局长
张行行 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
张茹英 耕地保护监督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83111586、83112625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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