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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行公告齐发,房贷将有大变化!嵊州人关心的契税政策,最新回应也来了

嵊州搜房网 2020/8/13 10:22:13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五大行公告齐发,房贷将有大变化!嵊州人关心的契税政策,最新回应也来了

昨天,两则和房产有关的消息格外受关注:一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发布;另一则是国有五大行同步发布公告,8月25日起,个人房贷将统一转换为LPR定价。这些消息对咱们的房贷或楼市有哪些影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契税上调至3%-5%

买房成本要增加?

8月11日,国家税局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宣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一些房产媒体将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解读为契税税率上调,发了不少市民对购房成本是否会增加的担心。

对此,记者联系到我市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上午就接到不少市民打来的热线,“一些购房者期房都还没结顶,就急着问契税政策,咨询能否先交契税”。

据了解,绍兴目前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仍是90方以下首二套1%,90方以上首套1.5%、二套2%。

至于明年9月1日以后契税政策是否调整?该工作人员表示,得看会否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如果没有,则契税优惠一直有效。政策最终如何落地?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

其实,我国契税税率一直是3%-5%,在契税法发布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那为何实际税率低得多?因为有优惠政策。

2016年,财政部、国税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回复相关媒体询问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共同存在的,两份文件并不冲突。这意味着,契税法的出台并不会影响目前的契税税率,当前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仍然有效,市民大可不必忧虑。

个人房贷统一转换为LPR

这些事情你应该知道

还没来得及将自己房贷合同的定价转换为参考LPR的浮动利率?不用急了,距离房贷合同转换的最后期限还有不到二十天,五家国有大行集体公告,将统一对尚未将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邮储银行8月12日均发布《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LPR的公告》,公告均表示,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五大行将统一自2020年8月25日起批量转换,你无需自己进行任何操作了。

另一家国有银行交通银行则在7月20日就发布了浮动利率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于2020年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

按照此前央行的规定,3月1日启动的包括房贷在内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原则上至8月31日结束,各家银行基本上要求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业务,而在随着转换时间接近结束,国有大行为进一步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选择了批量转换。

国有大行此次批量转换的规则基本一致,包括了:

(一)转换时点等价转换,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的差值。

(二)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从转换时点至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由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如果你不想批量转换,而是想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则可以在各家银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登记。

1、LPR的涨跌,谁说了算?

LPR跟着市场走,市场行情决定LPR的涨跌。

2、目前用的公积金贷款,需要转换吗?

如果您目前用的是公积金组合贷款,那么商贷的部分按照新政可以进行转换,个人公积金贷款则不受影响。

3、转换与不转换,我最大的收获分别是什么?

挂钩LPR有可能会享受到报价下行所带来的红利,也就是利息降低。LPR关系到房贷利率,但是不能确保LPR是否会一直降,还需要您个人做最终决策和判断。

4、转换以后的房贷是不是每个月都不一样了?

虽然LPR可能会每个月都存在变动,但是具体到个人还贷,则是每年变动一次。假如您的贷款发放日为2019年1月1日,定价周期为一年,转换时可选择每年的1月1日为重新定价日,这时就可以参照2019年12月的LPR,它将会决定您之后一年的月供。

6、转换成LPR后,还能再次转换成以前的固定利率吗?

不可以,是否转换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无论转换与否,都只有一次选择机会。

 

工、农、中、建等银行公告

8月25日起实施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今天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此前,交通银行也发布公告,将于8月21日起实施LPR批量转换。各银行公告详见↓

工商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以下贷款除外: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

(二)固定利率贷款。

(三)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转商贴息贷款。

(五)已参考LPR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当前逾期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我行将参照银行业普遍做法,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以下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

(一)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二)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

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三、温馨提示

若您不接受上述批量转换规则,请于2020年8月24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贷款经办行等渠道进行自主转换。批量转换完成后,若您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955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及我行2020年2月29日公告,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我行将分批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批量转换,您无需任何操作。

三、转换规则

(一)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

(二)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四)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自转换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含),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温馨提示

(一)如不希望批量转换,请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含),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登记,届时我行将不对您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二)在我行批量转换后有异议的,您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协商处理。如您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办理。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三)如您的贷款尚未完成转换,您可按照我行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要求,通过我行掌银、网银、柜面、超级柜台、贷款经办行等渠道协商办理转换。

(四)原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须其他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登记和异议处理。

(五)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99咨询,或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我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原合同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式(加点可为负值),具体如下:

(一)加点(可为负值)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值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二)加点(可为负值)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等价转换,从批量转换时点至第一个重定价日(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

(四)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由重定价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批量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五)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

三、批量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进行批量转换。

四、温馨提示

(一)如您希望自行办理,可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中行网点的智能柜台完成转换。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如您不希望批量转换,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协商处理。

如您有疑问,请致电95566客服电话或当地中国银行网点。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尊敬的建设银行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建设银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为LPR定价,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包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将原合同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表示,规则如下:

(一)转换时点等价转换,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的差值。

(二)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从转换时点至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由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三、批量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进行统一转换。

四、温馨提示

(一)如您希望自主办理,可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全国任一网点或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您希望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您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到我行任一网点智慧柜员机(STM)、贷款经办机构处理。原合同有多个借款人的,一人办理即可。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或95533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是指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于2020年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按照以下规则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

根据监管统一要求,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贷款年利率不变,转换后采用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减点方式定价,加减点数值为贷款年利率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减点数值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转换后,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减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三、温馨提示

如您不接受批量转换,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登录手机银行-贷款-LPR转换提示横幅”办理或联系贷款经办行处理。2020年8月21日后,对于已批量转换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95559。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我行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符合我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转换条件的,截至2020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我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我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对上述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

(一)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下同),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以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三、温馨提示

若您希望自行完成转换,请于2020年8月25日(不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若批量转换后,您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协商处理。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我行95580客服电话,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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