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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嵊州出台新补偿标准,有关房屋征收搬迁、周转…

嵊州搜房网 2020/12/12 16:22:34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重磅!嵊州出台新补偿标准,有关房屋征收搬迁、周转…

2021-2022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根据市场调查,此补偿标准比较符合我市近期物价水平。现在继续实施《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嵊政(2012)9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嵊州市2021-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奖励等相关补偿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也可以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选择安置房以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公开公平公正的择房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选择原地回迁作为安置房的,应服从改建区域内城市规划要求,在第一期房源中享有优先择房权。

二、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发。以搬迁二次计算。

(二)旧住宅区改建,不提供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费按20元/月·㎡标准结算,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业停产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其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一)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的商业用房、生产企业、仓储、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的商业用房、生产企业、仓储、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生产企业、仓储、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也可选择:按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按一次性80元/㎡计算,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结算。

(三)房屋被征收人合法工业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能提供工商税务等有效纳税凭证或经属地政府在征收当年出具证明,证实用于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的房屋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搬迁、临时安置费按一次性80元/㎡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结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四、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和补助

对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时,实际已作为商业性质的房屋使用的,分情况进行补偿或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认定改变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段时间扣除),每年补助标准为该征收范围内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最高补助10年。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和补助;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原用途认定,所缴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五、住宅、商业房屋的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装修可按评估价补偿也可选择200元/㎡的保底装修补偿,但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六、低收入家庭补助

(一)被征收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之日起前三年内所有的房屋(除因生活困难而转让的房屋外)合计建筑面积不足45㎡(含45㎡)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45㎡(含45㎡)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45㎡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其中45㎡至60㎡(含60㎡)部分给予安置房评估价格50%的补助。

(二)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按保障人数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保障人数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资格确认,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在册信息为准。。

七、国有公房的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公房(指嵊州本地的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购买的房屋)按改造征收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无条件无偿拆除,不作安置补偿,拆除后由房产所有权单位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房产注销手续。其中已出租的住宅公房,房屋产权人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领取奖励与搬迁费(搬迁费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第二条第一款);已出租的非住宅公房,产权人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领取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费(前述两项分别以租赁面积的80元/㎡、125元/㎡计)及奖励。领取后,由产权人与租赁人自行处理前述款项。(前述奖励参照本标准第八条规定执行)

八、奖励

(一)不同补偿方式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20%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选择设有电梯的房屋作为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5%的奖励;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10%的奖励。

嵊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特性对前述奖励另行作出特别规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各项目补偿方案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率到达95%并经公告生效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三)签约搬迁腾空达到100%,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腾空比例未达到100%的,已签约腾空的也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在签约腾空完毕后统一发放。

(四)合法工业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承诺放弃房屋装修、附属物等补偿的基础上,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腾空的,可按房屋重置价予以奖励。(国有公房除外)

其他工程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的奖励,也可参照、适用。

九、其他

1、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2、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2020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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