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口计生局就“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走过2013,跨进2014。根据我国出台的“单独两孩”政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月17日公布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我省已明确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作为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情形。所以自1月17日起“单独两孩”政策在浙江省落地生效后,我市抓紧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1月22日起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的审批,至目前,已有多对单独夫妇获准生育两孩。
问:近期前来咨询“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哪些特点?
答:近期前来咨询“单独两孩”政策的电话比较多。首先,年龄上,以80后的夫妻咨询比较多;其次,内容上,以“独生子女如何认定”的问题居多,比如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另外,“如何审批,需要带哪些资料”、“户籍地不在一块去哪申请”等也是咨询比较多的问题。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及夫妻双方二寸合照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问:夫妻有一方的户籍不在浙江省,或双方都是外来人口,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规定吗?
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根据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如果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问:如果夫妻符合“单独”,可是现在怀孕已经2个月了,这样的情况,补办手续还来得及吗?
答:可以抓紧申请再生育审批。对此我们相关部门也会抓紧审批。对这项政策具体的时间规定是2014年1月17日——2014年6月30日未经批准生育的,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补办生育审批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目前已怀孕第二孩的夫妇需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2014年7月1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未经审批生育第二孩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除“单独两孩”新政以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有哪几种情形?
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问:调查显示,目前有再生育意愿的单独夫妻以30岁以上居多,还有相当部分在35岁以上。对于高龄妇女,生育孩子要特别注意优生优育,防止和减少缺陷婴儿出生。对此,我市有哪些方面的干预措施?
答:出生缺陷的发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严重影响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提高。我市从2008年起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对出生缺陷进行全程干预,逐步形成了优生“七免三补”政策,广大计划怀孕的夫妇积极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同样,我们也希望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并计划近期怀孕的夫妇务必要参与到优生促进工程中来,在计划怀孕前三个月做好三件事:一是服用叶酸,可以在当地卫生院免费领取;二是到市计生站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券在乡镇计生办领取;三是做好孕前优生咨询。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的情况如何?是否有“扎堆”前来审批的现象?
答:从近半个月来受理“单独两孩”政策审批情况看,的确有“扎堆”的现象。近些日子来,明显高于平时的日均再生育审批数。当然,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初期,因为要释放堆积生育两孩的需求,短期内前来审批的对象会有“扎堆”现象。对此,一方面,我们科学安排审批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已放松?
答:否。我省人口众多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压力长期存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我们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