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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证避免离婚时房屋纠纷
嵊州搜房网 2015/4/11 16:12:12 点击[0] 评论[0] 来源:光明网

[导读]婚前公证避免离婚时房屋纠纷



  2015大连春季房交会昨在世界博览广场启幕,吸引众多市民参与,与此同时,有关房地产的一些法律问题也被市民所关注。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法律顾问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应组委会、地产杂志的邀请,参加了本次房展会,律师现场免费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其中任厚诚律师对两个由于离婚而导致产权纠纷的案例点评颇具警示意义。


  案例一

       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婚前买了一套价值九十万的房屋。因房款太高,双方凑了首付款,以王先生的名字又从银行贷了部分房款,产权证登记双方的名字。五年后,双方决定离婚。二人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点评:此类情况,房屋应定义为双方共有,若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王先生名义贷款,而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话,那么如果双方有约定就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刘女士的出资即认定为借款。


  案例二 

    赵先生婚前父母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给赵先生结婚用,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该房屋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部分由赵先生和妻子共同按揭偿还,婚后五年赵先生和妻子办理离婚。关于房子产权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此类情况,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首付(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其房屋增值部分,需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应按份共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任厚诚律师表示,此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可以先去公证处办理婚前协议,对双方就财产的出资、归属立个约定,万一日后婚姻出现问题,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能够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新闻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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