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7月9日就《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
《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真实,面积应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意见稿》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此外,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意见稿还明确,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