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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城中村改造相关问题解答
嵊州搜房网 2015/7/24 15:01:50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嵊州城中村改造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嵊州市政府出台了《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实施相关问题,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问。



    第一部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问:《办法》涉及到了哪些主要概念,分别如何释义?

      答:(一)证载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建房批文、产权凭证及处理凭证上所载明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二)确权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经产权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三)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可享受的安置房的面积,其数值为确权建筑面积、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积、保底安置面积三者的最大值,但单户最大不得超过420平方米。

    (四)空翻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除住房确权建筑面积以外的面积。

    (五)其它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除确权建筑面积和空翻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价是指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的重置评估总价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安置房重置价是指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

    (八)安置房成本价是指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参照城中村改造区域相应的同类型在建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价确定。

    (九)区域市场比准价是指城中村改造区域相应的商品住宅平均市场价。



     问:货币安置补偿结算方式如何?

       答:货币安置补偿结算方式为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和与空翻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两者之和。

     (一)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重置价)×确权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总价

     (二)与空翻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1.应批未批、批而未建、三四代同堂单独立户的空翻面积:(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成本价)×安置面积


       2.其它空翻面积:(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成本价)×空翻面积

     问:拆迁户选择房票安置有什么优惠呢?

       答:房票安置的结算参照货币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额度达到货币安置总额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房票安置购房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2.凭购房合同或者新购房契证,给予房票额度超过50%以上部分15%的现金奖补。

 


     问: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有吗?签约和搬迁奖励有吗?

       答:都有。选择实物安置的,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日起到被安置后6个月内按确权建筑面积支付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

       因征收人原因,超过征收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支付;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的,确权建筑面积中房票安置部分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其余部分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每次5元/平方米加发。

       关于签约和搬迁奖励分三种情况: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争先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予以300元/平方米的争先签约奖励(可分期支付)。

 


       第二部分 非住宅性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问:非住宅性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情况分哪几类,分别如何补偿和安置?

       答:分三类。第一类,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附属房屋(棚舍、车库、附属房等)的征收不作安置,根据审批手续上载明的面积按评估净值价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类,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不间断已经营年限给予补助,每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事实用于商业经营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时间以一年计,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

       第三类,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事实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

 


       问:城中村改造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的补偿和安置如何?

       答:(一)集体共有房产不作实物安置,按评估净值价的120%补偿。

     (二)整村(社区)征收后原村基土地按国家规定征用后所得款项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三)整村(社区)征收以建设安置小区形式安置的,可将安置小区的部分综合服务用房(面积按总安置面积的5%-8%计),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

     (四)整村(社区)征收不以建设安置小区形式予以安置的,在被征收土地(或同类地段土地)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规定: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地产或商业项目中,按总安置面积的5%-8%计的商业用房,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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