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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嵊州搜房网 2016/11/3 8:28:53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嵊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补贴、后续管理、退出、监督等均适用本细则。

三、我市城镇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户籍、收入、房产等规定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且取得本市常住城镇户籍满一年。具体条件为:

(1)以夫妻双方与未婚子女为一户提出申请的,夫妻应结婚满一年;

(2)以单亲家庭(申请人与未婚子女为一户)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离异的应离婚满一年,离异时间及未婚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及户口本为依据。

(3)以未婚单身及离婚单身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2周岁;申请人离异的应离婚满一年,离异时间及未婚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及户口本为依据。

2.经济条件。根据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分三类进行申请和保障,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数量不得超过一辆且车辆购置价(不包括税费等非车辆价款)不得超过15万元(营运车辆除外)。

(1)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系持有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2)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3)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80%以下;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住房或按户计算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1)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在我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转让未满5年的住房(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已转让(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等)满5年的房产不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商铺等房产,且申请家庭和直系亲属拥有住房面积(一般以市国土局出具的相关人员房产查询证明为准)合计小于144平方米,或申请家庭和直系亲属拥有住房面积人均小于30平方米。五、租赁补贴。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提供对应的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1.保障面积: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50平方米,或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16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2.租赁补贴标准:

市区保障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

市区保障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3.补贴计算:市区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户籍在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五大集镇的,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的保障模式,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政府从批准之日的下一月起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政府规定的市场标准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六、申请资料

1.户籍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因服兵役、服刑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单身的提供未婚承诺书或未再婚承诺书。

3.住房证明材料

(1)市国土局提供的房产查询证明、宅基地情况证明;

(2)市房管会提供的承租公房证明;

(3)市房改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存缴证明。

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家庭成员其他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车辆核定证明。

5.对持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无赡养人的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6.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含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在申请表中填写并盖章确认。

(2)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及确认后的申请书等资料到市民政、国土、房管、房改办等部门办理收入、婚姻、土地、房产等证明。

(3)申请人办妥相关证明后将申请书和申请资料递交社区,资料齐全的社区予以受理。社区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婚姻、收入、住房和特殊困难状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提交乡镇(街道)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社区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的作不符合条件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集中上缴市建设局存档。

2.初审公示。

乡镇(街道)在收到社区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街道)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表》盖章后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公告栏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乡镇(街道)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和举报人,申请材料和调查资料另行建档上报市建设局。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街道)在申请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汇总表、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上报市建设局。

3.审核公示。

市建设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后,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员、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市建设局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市建设局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和举报人,申请材料和调查资料建档保存。

4.核准登记。

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批准该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八、后续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在每年的12月1日~30日间,主动向原受理社区领取年审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受理社区、乡镇(街道)、民政、房管对其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建设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建设局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保障或调整租金补贴。对未按年审规定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

2.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保障条件继续保障,但需确定新的申请人,保障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新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继续予以保障,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直接注销保障资格。

九、法律责任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办事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2014〕110号)同时废止,并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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