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嵊州的这些房子不能出租了!
嵊州搜房网 2017/5/9 8:35:12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6月1日起,嵊州的这些房子不能出租了!
嵊州的小伙伴要注意了
不管你是出租的还是租房的
6月1日起,有重大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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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下面这几条规定要注意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利用车库、车棚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装、私接污水管道。在设置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住宅区,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
5、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6、出租人须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居住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租赁合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报送停租的承租人名单。
8、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9、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0、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对出租的居住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等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11、居住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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