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府办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嵊州搜房网 2016/3/17 8:24:17 点击[0] 评论[0] 来源:
[导读]嵊州市府办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无违建市”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四不予”措施(即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不予登记发证、不予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不予房产登记。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不予提供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不予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四不予”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四不予”措施实施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一定途径依法及时函告各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建设(房管)、环保、市场监管、水务、供电、供水、供气、银行、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实施程序
(一)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工作流程
1.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在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出具《发现违建抄报函》,报当地“三改一拆”办。
2.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在接到“三改一拆”办出具的《“四不予”抄告函》2个工作日内,出具停止办理电、水、气等服务通知单并予以实施。
(二)查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工作流程
1.各责任主体组织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进行分类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2.各执法主体应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通过市“三改一拆”办向建设(房管)、银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依法出具《“四不予”抄告函》。
3.建设(房管)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等事项。已受理或办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续办。
4.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对以涉违建筑作为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抵押贷款服务。
5.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出具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通知单,在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主持下,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6.环保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停止办理环保许可审批手续。
7.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8.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9.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市“三改一拆”办。
(三)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各执法主体应及时向市“三改一拆”办出具《违建整改确认函》,市“三改一拆”办收到确认函后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解除“四不予”确认函》,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建立违法建筑长效管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主体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对各类新发现国有商住用地涉及违法建筑情况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函告市“三改一拆”办。市“三改一拆”办要按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四不予”政策。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不予”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本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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